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拔氣門芯讓輪胎消氣算毀損?法院認可恢復判無罪確定

南投林姓男子和弟弟吵架,竟拔掉他貨車車輪的氣門芯讓車輪消氣,檢方依毀損罪嫌起訴林,南投地院一審認為毀損罪構成要件是「致令不堪使用」,但該輪胎只要裝回氣門芯打氣就可恢復,判林無罪,檢方仍上訴主張車輪消氣喪失行駛功能,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無理由駁回,全案確定。

南投地檢起訴指出,林男因和弟弟吵架,心生不滿下基於毀損犯意,2021年6月7日在南投住處徒手拔下弟弟貨車輪該的2個氣嘴,導致車輛輪胎消氣後無法灌氣而不堪使用,經弟弟報警提告,檢方偵結依毀損罪嫌起訴林男。

南投地院一審時,林男坦承有拔下弟弟貨車的2個氣門芯導致輪胎消氣,但矢口否認毀損,辯稱他是把氣門芯卸下來漏氣,沒有毀損,他拔下來後放在旁邊沒有拿走,也認為這根本不造成車子不堪使用。

林的弟弟說,當時發現他輪胎的雞腸子(氣門芯)被人抽起來,前兩個輪胎沒有氣,但現場沒有看到是誰拿走;協助修理的車行老闆也說,去幫貨車打氣時發現雞腸子不見,但也不知是誰拔走;法院認為,只能證明林有拔起氣門芯,但沒有帶走。

法院指出,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是以毀棄、損壞,「致令不堪使用」才會構成,若物本體或主要效用,並未因人的行為有所喪失,或就算造成使用上一時不變,仍並不該當刑事毀損罪。

法院認為,林雖有拔起氣門芯,但並未毀棄或損壞2側輪胎;且車行老闆也說,輪胎氣門芯被拔走,若再裝回打氣輪胎還是可以用,隔起天或馬上裝回去都不會有影響,就算長期停放只要不要開出去就不會影響,一審判處林男無罪。

檢方不服上訴,主張林男拔取氣門芯導致輪胎消氣凹陷,車輛外行已發生重大變化,喪失得以代步行駛效用,須透過車行老闆修復,才能讓輪胎回復原先效能,認為構成毀損罪。

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照片,發現貨車僅有車輪消氣,未見其他毀損狀況,輪胎沒有因被拔起氣門芯而生不可回復的變形,或致令效用喪失,且重新裝上氣門芯打氣就可恢復使用,認為不構成毀損要件,認為檢方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。

台中高分院。記者曾健祐/攝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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