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騎機車闖越平交道罰4萬5 想比照騎腳踏車罰屢敗訴

基隆市孫姓男子騎機車闖越平交道,被罰4

萬5000元。他認為相同違規行為,機車罰款金額比照四輪汽車1萬5起跳,(電動)自行車卻只罰1千2到2千4,裁罰基準違憲。孫興訟尋求撤銷處分,結果一、二審和二次再審都被判敗訴,罰款免不了,還要多付1650元訟訟費用。

判決指出,孫男2017年5月14日上午騎機車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成功路平交道,在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情況下仍強行闖越。鐵路警察局接獲市民檢舉,查閱平交道監視錄影畫面,確認屬實後舉發。
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,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,或警鈴已響、閃光號誌已顯示,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,汽車駕駛人處罰1萬5千元到9萬元,慢車駕駛人處罰1200元到2400元。

台北區監理所裁罰孫男4萬5000元,孫不服,提起行政訴訟,承認一時失慮搶越平交道,但應處最低罰鍰1萬5000元。孫男還說,機車顯比與「汽車」小,裁罰基準卻幾無差別;反觀機車與自行車等慢車條件相當,裁罰金額又比慢車駕駛人高出許多,質疑監理單位濫用裁量權,聲明撤銷原處分。

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,認為警方舉發無不當,監理所裁處有據,2018年8月駁回告訴,全案可上訴,訴訟費300元由孫負擔。

孫男上訴主張,交通部路政司訂定裁罰基準未依汽車、機車、慢車差異,區別裁罰級距,造成對機車裁罰金額過高不合情理,原判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意旨,聲明原判決廢棄。

台灣高等法院指出,裁罰基準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合於行政罰法規定,與母法規範目的無牴觸,也未逾越授權範圍,去年4月間駁回上訴,不得上訴,訴訟費750元由孫負擔。

孫因仍對判決不服,向基隆地院提起再審訴訟。法院以孫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,不符法定程序,去年6月間予以駁回,裁判費300元由孫負擔。

孫男第2次提再審訴訟時主張,針對裁罰標準表有無遵循行政罰法規定,他分別向法務部及交通部陳情。今年3月間收到交通部路政司函覆後,解讀交通部制訂裁罰標準表時,未遵守行政罰法規定,構成原判決有再審事由,聲明廢棄原確定判決暨撤銷原處分。

再審法官指出,裁罰基準表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,認無違背法律規定,得為法院裁判適用。孫男片面認定路政司回函承認裁罰標準表未遵守行政罰法規定,不予採信。

法官說,訂定裁罰基準表的目的,在維持裁罰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有偏頗,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無牴觸,也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,合於行政罰法規定,本件無再審理由,駁回告訴,裁判費300元由孫負擔。全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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