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東一名劉姓男子騎車酒駕遭警攔獲,酒測值每公升0.38毫克,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2個月,劉不服上訴。二審合議庭判決前劉分別捐贈3萬元給2家社福機構,考量犯行輕微可憫恕,由於若判有期徒刑將撤銷假釋,於是依刑法61條予以免刑,全案確定。
判決書指出,劉去年9月26日深夜在KTV飲用2瓶啤酒後,騎車遭警攔查,依法進行酒測,測得每公升0.38毫克,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台東地檢署偵辦。
案經檢察官偵結,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,一審簡易庭法官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,可易科罰金。不過,劉因曾犯毒品案仍有假釋在身,認為恐假釋取消再入監服刑,因此上訴。
二審合議庭審理時,劉對於一時失慮酒駕觸法,感到相當後悔,希望能給予自新機會,保證絕對不再犯,且假釋後尋得正當工作,均按規定向觀護人報到。
劉
向合議庭表示,每個月2萬5千元收入,須扶養罹有小兒麻痺而長期住在護理之家的胞兄,也要幫忙照顧2名孫子,如果再回去監獄,家人就沒人照顧了。
劉的女兒向合議庭表示,父親假釋後從事水電工作,互動也非常緊密,她有2個小孩,先生沒有工作,父親擔心孫子的費用不夠,還會主動拿錢給她,有時幫忙帶小孩。
經調查,劉確實有正當工作,且須照顧長期住在護理之家的胞兄及協助扶養2名外孫並非虛構,假釋出獄後與家人生活關係良好,也深獲家人支持。
劉自假釋出獄後,檢附每月薪資入帳存摺交易明細給觀護人,且除能遵期向觀護人報到外,定期參予尿液檢驗,均呈陰性反應,被告出監迄今,未再有任何犯罪行為。
另劉在二審判決前,主動向「台東家庭扶助中心」、「阿尼色弗兒童之家」各捐贈3萬元,捐款金額已和原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月易科罰金相當。
合議庭認為,劉雖假釋在身,酒駕固有不該,但未釀成事故,酒測值0.38毫克,只超過最低酒測值標準0.25毫克一點,且騎機車對社會治安及用路人安全危害性相對輕微。
此外,假釋出監後尚知潔身自愛,也積極照顧家庭,足見其痛改前非,有洗心革面事實。經綜合考量,堪認劉犯罪情節誠屬輕微,尚可憫恕。
合議庭認為,劉假釋釋後已努力工作、積極更生重返社會,並分擔照顧家人責任,考量他為更生努力,並捐給2家社福機構共6萬元,已和原本2月徒刑的易科罰金相當,同意給予免刑,就不會被撤銷假釋再入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