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林金沺以視訊後將贈送線上遊戲「虛擬寶物」為餌,引誘一名少女對著通訊軟體「Messenger」裸身自慰,林再攝錄存檔。幾天後,林以他人名義要求少女「做最後一次」,威脅若不從就散布影像;少女藉故拖延並報警,新竹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林7年6月徒刑。林上訴,台灣高等法院昨改判5年4月徒刑。
林金沺去年2月24日引誘住在新竹縣竹東鎮的少女脫光自慰,騙她說視訊完後將送她「虛擬寶物」,少女信以為真,對著鏡頭照辦。過程中,林偷偷開起手機的螢幕錄影功能,翻拍少女的自慰影像並存檔。
翌月,林金沺再用Messenger以「顏育」的帳號將少女自慰影像傳給當事人,聲稱影像是從男子「陳明漢」取得。少女與化身「陳明漢」的林金沺連絡後,林要求她「如果妳還做最後一次,我都刪光」、「如果不要,我就傳了」。
少女不想再受脅迫自慰,一方面拖延時間,一方面報警,林才沒得逞。
新竹地方法院認為林金沺犯「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」罪,判7年2月徒刑,犯「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」部分則處刑3年7月,應執行7年6月。
林金沺上訴,高等法院認為依據被害少女指述和相關證據,足認他犯罪,不過認定的罪名與一審不同。
高院表示,視訊交流已普及,參與視訊的人是否真能期待影像不被對方擷圖儲存?若少女是在知情同意下拍攝,這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「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」就不一樣,一審認為應成立「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」,與事實不符。
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所規範的「拍攝」,是指行為人為創造猥褻、性交的照片、影片等物品之主體;「製造」則是指兒童或少年「自製」即兒童或少年為創造猥褻、性交的照片、影片等物品的主體。因此林對少女施加脅迫,欲使她裸露全身自慰而與他視訊未果,行為態樣應是構成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。高院認為一審誤判為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,逾法不符。
高院批評林金沺造成少女心理莫大恐懼,嚴重侵害她對性與身體的自主決定權,且至今未獲被害人原諒,林犯以乘少年不知情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、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,因兩罪犯罪型態相似、時間相近且被害人都是同一人,2日判定應執行徒刑5年4月。本案可上訴。
